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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最晚什么时候交最合适(契税到底要何时交,有期限吗?)

时间:2024-11-07 09:46:41


前文已经通过一个司法判例,将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的很明白了--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那契税到底要多久交呢?期限又是怎样的呢?

一、《契税法》规定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通读整部《契税法》,发现契税没有像其他税种一样,列明要求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多少天或具体的某一时间内申报纳税的规定。只是这个第十条做了相应规定,要求是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规定了“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总的底线期限。

其实再看其他税种,也还有车辆购置税有类似的规定,《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此税种也是要求办证前申报缴纳。

二、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情形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也就是说符合以上三种特殊情形,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三、契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立法渊源分析

1、原《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暂行条例》是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期限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分开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缴纳税款的期限则是由征收机关对单个纳税人具体核定,纳税人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税。而《契税法》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合二为一,既未硬性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再由征收机关核定具体的税款缴纳期限,要求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

2、各地税务局实际执行情况:

实际操作中,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成为“收付实现制”,即实际办理产权证的时候缴纳契税。

①《大连地税局公告2016年4号》规定如下:

②《广州地税局公告2017年11号》规定如下:

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如下:

虽然这些地方性规范在《契税法》实施后,都被陆续废止,但“实际办理产权证的时候缴纳契税”的原则被《契税法》吸收,并在法律的第十条得到体现。

小结一下:除特殊情形,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以外。契税只要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了,就已满足政策要求,也就不会产生契税滞纳金。即使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0天、一年、两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会存在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