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本律师结合本人的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理赔与处理作相应的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后续处理。1、对于事故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不能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然纵容自己有理也无法扭转。
发生事故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因为自己时机动车有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就按照对方的意思认全责。有些费用保险也无法理赔,会让自己处理不利的地位。2对于事故的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事故的复核时间很短,当事人应当注意时效。一旦过时效,到法庭争辩事故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不会再采纳的。
二、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结合浙江当地的标准,下文进行阐述。1、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一般按照30-5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杭州地区100元/天。2误工费,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也可以按照省平均工资计算。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一般需要鉴定来确定具体计算时间。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式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十级赔偿系数为0.1,每级增加0.1。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一级为5000元,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