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老马的儿子在郊区一家汽修厂上班,平时都是直接租住在汽修厂附近。最近几天却总是会碰上他儿子,于是乎就问了几句他儿子的情况。原来,小马与汽修厂签订的是三年期的合同,如今合同到期了,单位却一直还没有续签合同。
小马有点按捺不住,索性直接一声不吭,拍屁股就回来了。我一听就乐了,对老马说道:“小马过河,不懂事,你识途老马也觉得这样做靠谱啊?”
老马回道:“招呼都不打,就拍屁股走人,这种做法确实不好,但这汽修厂也太不地道了。”
我接起话说道:“不管人家地道不地道,咱得先把事情做地道了,对吧?”
首先,不打招呼直接走人会严重损害个人职场形象,进而影响日后的求职。
身处职场一个基本的职业素养就是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无论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要辞职,不仅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相信任何一家企业也都有清晰的要求与规范。即便从常识来讲,我们做事情也应该有始有终,如此才能对得起自己,对得起你所在的企业。
当今信息比较发达,相应的职场圈子也都不大,个人必须珍惜自己的职场形象,况且越来越多企业在员工入职前都会做背景调查。因此,假如你的职业形象很糟糕,势必会影响到你后期的求职。
其次,不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员工无法拿到相应的离职材料,而没有这些材料,会影响你辞职后很多事情。例如,失业金领取、又比如社保接续、公积金提取等等。
再次,单位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也没有说要解雇人,既然状况都不明朗,那为什么自己就直接撂挑子了。其实,单位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找员工沟通谈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状况推测起来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直接负责劳动合同的人事忘记了续签这档子事;二是工作流程出现了断档。
无论是什么原因,员工个人都要搞清楚到底是什么状况。如果是前者,那就提醒HR及时把劳动合同续签起来,继续认认真真好好工作;如果是后者,那就搞清楚公司意图,究竟是去是留,还有流程环节到底在哪里。
最后,员工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法律条款都说明劳动合同应及时续签,如果未及时续签,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的话,企业可能要承担相应风险。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续签是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等同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仍未签订,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企业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这个风险是很高的,倘若员工自己一声不吭拍屁股走人,倒是给企业了一个绝佳的解聘理由。毕竟大多数企业都会规定:旷工三天以上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此时公司开除你那是合情合理合法,而且一毛补偿也没有。
最后,小马及时补了假条,赶回了汽修厂。听说汽修厂随后也主动联系了小马,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