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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时间:2024-07-26 15:31:31


国家安全

是国家生存和发展

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

而生物安全

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课题



在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到来之际

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梳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

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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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对防范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规定,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里程碑式法律,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生物安全是非传统安全,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那么,生物安全法与你我有着怎样的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和被盗、被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人人有责

任何个人和组织

都不得触及红线

个人在规范自身的同时

也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现相关涉案线索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支持协助相关部门

严打危害国家生物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云南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