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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时间:2024-07-24 11:31:2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一、办理条件

接受下列公共场所办理公共场所上生许可证的申请:

(1) 宾馆、旅店、招待所;

(2) 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洽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室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 、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4) 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二、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收原件;

2.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在一张纸上,且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公章确认), 收复印件;

4.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收复印件;

5.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收原件;

6.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收复印件;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收原件。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卫计监督执法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卫计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合格的,经办人及分管领导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证;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人领取。